电话:400-160-1187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人社小知识

【人社小知识】未约定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还有效吗?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间:2023-11-08 作者:海河人才 浏览量:

海河课堂1-2 (1).jpg


问:未约定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还有效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竟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竟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rsbzwwx)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相关推荐
暂无相关推荐
客服服务热线
400-160-1187
工作日 8:30-17:30
关于我们
产品与服务
收费与推广
网站特色
咨询反馈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C 2009-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天津易海河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津ICP备17010432号-1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育才路447号 EMAIL:a910@haiherc.com

ICP经营许可证:津B2-20210278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